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月平均工资。
各单位应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市统计局《2012年连云港市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调整后月缴存基数上限12100元、下限为1100元。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12100元的,按12100元计算,不足12100元的据实计算。
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2年度相同。即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企业及其他单位和职工各8%-12%,由单位视其情况自行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尚未达到上述规定单位,应当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单位为其发放的住房补贴应随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存,住房补贴基数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仍为10%。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其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参照执行,缴存比例仍在16%-24%范围内确定。
四、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政策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包括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
五、注意事项
(一)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3年7月1日,各单位应于2013年10月底前做好相关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涉及补缴的,单位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二)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按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仔细核对职工个人账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如发现信息不准或有误,应及时修改。
(三)各单位应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在本单位作内部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四)为方便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各单位可登录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lygzfgjj.com.cn)下载政策文件、业务指南及表格,此外,对于缴存人数较多单位也可持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电子文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