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转移
和封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各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我市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封存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原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如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原单位应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待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再办理转移。
二、规范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不在本市范围内重新就业人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后停止参加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今后如在本市再就业重新开户汇缴,须一次性退回销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三、无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外市落实新缴存单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四、对发现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除责令退回所提款项外,暂停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同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月29日